刁蛮千金闪婚记(7)

刁蛮千金闪婚记(7)

但需要提醒大家特别注意的是,根据2011年8月13日最新发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本案的结果就会有所不同。该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本案中当房屋由乔慧和罗瑞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时,即便只登记在他们任何一方的名下,不论该出资发生在婚前还是婚后,该房屋都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来共同享有,而本案中房屋是登记在双方名下,参照该条规定,更应该判定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来共同享有。

最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讼争房产系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且出资金额相等,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判决准予罗瑞与乔慧离婚,房产归乔慧所有,由乔慧补偿罗瑞其父母出资的60万元。

案子结束后,乔国风亲自来到罗家送还了60万元,但这对磕磕绊绊的欢喜冤家还是分道扬镳了。也许有人会感慨,身为富姐的乔慧离婚速度之快令人咂舌,也许有人在评论,平民出身的罗瑞差点白白损失了30万元父母的养老钱。但笔者想得更多的是,这场炫目的闪婚和闪离背后,是否存在着过多的经济判断。无论是乔慧强烈的优越感,还是罗瑞过度的自尊心,他们从一开始就站在了不同的高度,他们始终忘记了这样一句话:爱情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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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不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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