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对我自己的“审判”

23 对我自己的“审判”

当我出席律师协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我进行审查的听证会时,弗里曼院长为我撑腰壮胆。对我自己的审判即将开始。弗里曼院长要鲍曼法官明确指出,我违犯了哪一条法规,哪一条律师协会准则或法律道德规范。鲍曼法官对此拒绝作答。他想把这件事呈交给律师协会负责处理律师纠纷的专门委员会,去决定辩护律师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这些规范中的任何一条。弗里曼告诉法庭,他已经对所有适用法规进行过调研。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他认为我可以根据我掌握的材料指责政府有意识地隐瞒实情。而且,如果我的委托人要求我这样做的话我有义务这样做。弗里曼指出,联邦检察官和法官都不能超越法律,对他们都可以批评。弗里曼谈到最近华盛顿的联邦地区法院宣判美国司法部长约翰米切尔无罪,他就此精辟地议论道:

就在这座法庭里,最近审判了一位前联邦检察官、现任美国司法部长,他受到有意识地阻碍司法正义的指控。提出这一指控的律师们并没有能够证明这一点。我从未听说有人建议对他们这样做进行纪律处分。

鲍曼法官看起来似乎没有被弗里曼院长说服。他要弗里曼向法院呈交一份法律备忘录。这件事正在升级,可我认为这件事有解决的可能。这里面牵涉到鲍曼法官的自尊心,我感到如果他面子上过得去,他没准会顺着台阶下。于是我请求法庭允许我汇报一下当时证明我的指责时使用有意识地这个字时的真实体会。法官表示他愿意听听我的解释。我解释道,我用有意识地这个字,是指在标准的法律适用范围内的意义:

即未能向被告方面透露,公诉方面不可能遗漏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情况。

我并不准备把萨戈尔的行为看作邪恶的,虽说在我看来政府的决定并非偶然而属深思熟虑。

虽然我两下所说并无本质不同,但我这回说法中暗示着曲意迎合的调子。这对鲍曼法官已经足够了。他说:现在,法庭记录上你所说联邦检察官的话已经澄清,你对使用有意识地一词的本意也已有所解释,我认为没有必要对此再加纠缠。可是,在结束这个插曲之前,鲍曼法官还是忍不住对他以前的工作岗位表示一番敬意:

这并非由于本人曾在联邦检察官办公室效力过,而是因为这个地区的联邦检察官多年以来,特别是现任联邦检察官本人在职业道德方面要求严格堪称表率该联邦检察官办公室有着正直的悠久历史,我不能不告诉你们,我从未发现任何人有不正当行为。

听证很快结束,鲍曼法官回到办公室去撰写他最后的司法决定。这将是他的得意之笔,他的传世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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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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