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第二次上诉

28 第二次上诉

第二次上诉的法庭成员有亨利弗兰德利法官,他是一个享誉极高的法学家,威康廷伯斯法官,一个康涅狄格州的保守派及穆雷格尔芬,以前的联邦地区法院法官,最近刚刚被提升为联邦上诉法院法官。我们对格尔芬法官参与此案感到欢欣,因为我们本来打算主要依靠第一次上诉时他做的结论部分来据理以争。

这次上诉由我为罗斯纳辩诉,萨戈尔为政府辩护。我提醒法庭,特别是格尔芬法官,在第一次上诉中由他执笔的法庭结论把此案的关键形容为鲁齐与罗斯纳之间的一场可信性之争,法庭认为被告之间最初没有录音的会见对陪审团决定是否有诱骗犯罪至关重要。现在,法庭如果接受鲍曼法官关于陪审团的认定是完全根据录音带而不是根据对鲁齐的可信性的分析这个结论,上诉法院就需从自己原先的结论上来个180度大转弯。

辩诉后几个星期,我们接到通知,法官要亲自审听鲁齐与罗斯纳谈话的录音带。萨戈尔和我一起来到上诉法院会议室,在那里已准备好五副耳机。三位法官和两位律师开始听鲁齐与德斯捷法诺和拉玛蒂纳的谈话。他们听了一会儿才听到罗斯纳的声音。他的声音含糊不清,没头没尾,但是他似乎在同意为得到他的案情材料而付钱。其他的内容就不能肯定了。法官们已经听得精疲力尽。有个法官几次三番地要求重放对话部分,他们不停地摇着头,一脸疑虑的神情,就好像是说:他们这是在说什么?是谁在说话?我们离开会议室时都确信,没有一个人仅凭这些录音带就能决定罗斯纳是否被诱骗去犯罪。

又过了几个星期,消息杳无。随后在1975年4月29日,辩诉结束五个星期后,上诉法院下达了裁决,三个法官的意见是一致的罗斯纳又一次败诉。

这个结论,与第一个结论一样是由格尔芬法官执笔的,可是你很难认为这两个结论是出自一个法官的手笔,甚至是同一位法官在法庭上宣读的。如果说第一个结论反复地强调陪审团是依靠鲁齐的当庭证词和可信性做出有罪认定,第二个结论却同意鲍曼法官的结论,认为鲁齐不是政府赖以取胜的关键,录音带才是取胜的关键。法庭因此做出结论,如果戈伊备忘录和鲁齐劳伦斯谈话录音带当时已交给被告方面(就像它们早就应该这样做一样),他们就不会改变陪审团对鲁齐可信性的理解,即以他是被骗去犯罪为由对罗斯纳是否应该被判有罪产生疑问。除了主观臆断外,格尔芬把注意力集中在戈伊备忘录和劳伦斯录音带上,这样就避开了关键问题:如果陪审团预先知道鲁齐的全部罪恶,包括他反复再三的伪证行为,他们会做出什么认定?令人费解的是,格尔芬法官一直未能正视这个关键问题。

相反,他把焦点集中到审判之后莫维洛和萨戈尔隐瞒情况上。在这个问题上他同意我们的分析。他用严厉的口气作出结论,认为莫维洛未能通知被告辩护方面关于劳伦斯的情况,酿成大错。法庭认为我们认为在劳伦斯对鲁齐的指控完全符合上诉人在要求重新审判动议中指出的那种行为时,检察方面不应单方面地认定劳伦斯的可信性不足,这是完全正确的。法庭也认为萨戈尔可能不恰当地向联邦最高法院隐瞒了戈伊备忘录。可是法庭在结论中说这些错误并没有给罗斯纳带来什么偏见和不利影响,虽然对此未加深入分析探讨:

这样,上诉人的律师虽然十分雄辩,很有说服力,然而他未能证明政府受指控的非法行为给上诉人带来任何特别的、具体的偏见和不利影响。

根据我们的理解,这段话的意思是,不管你怎么为罗斯纳辩护,他也得进监狱,他的律师执照也得被吊销。(格尔芬法官后来私下向一个朋友透露了这个意思,那人恰恰也是我们的朋友。)

那种理解在格尔芬法官做出罗斯纳案裁决6天前,为同一个法庭对另一个案件做出的裁决所证实。在那个案子中,政府的关键证人在审判中承认他曾吸用鸦片;他嗜海洛因成瘾;他非法出售海洛因;在审判期间他一直在服用美沙酮。审判结束后,又发现该证人除了以上严重吸毒贩毒问题外,还曾被法庭认定犯有私藏大麻罪。政府当时说它把这桩私藏毒品有罪认定的材料错放在另一个人的档案里了,所以在审判时联邦检察官办公室并不知此事。

在那个案子中,上诉法院裁定:虽说过去曾犯有私藏大麻罪与〔该证人〕贩卖毒品的罪行相比只是小事一桩,然而,因为陪审团若得知政府疏忽大意地使他们未能得知私藏大麻的有罪认定,他们必然倾向于认定被告无罪,所以有罪认定应予撤销。

而罗斯纳案的事实则比上面那个案例更有说服力,更应该推翻原判有罪认定。可是格尔芬法官却在法庭结论的一条脚注里争辩说,那个案例与罗斯纳案有根本的不同,除其他不同之处外,在那个案例中政府有未能及时发现过去犯罪记录的过失,而这种情节在罗斯纳案中无可争辩地并不存在。这后面的理由完全不是事实。罗斯纳从不认为政府在他的案子中没有发现鲁齐过去的犯罪历史,恰恰相反,他的律师用了几百小时,花费了几十万美元,写了成百页的辩护词来证明政府与未能发现鲁齐的罪恶历史有直接的关系。如果一个律师在上诉书中提出这个指控,他就有可能被指责成说谎,有可能受到律师协会的纪律处分。可上诉法院三位法官却成心在公开发表的法庭结论中把这个错误结论写进去。这个插曲终于使我看清上诉法院已经下决心枉法,不愿撤销对罗斯纳的判决。

我们立即给上诉法院的九位常任法官写了一封申诉书,要求重新举行听证。在申诉书中我们对格尔芬法官所说罗斯纳承认政府没有过错提出质疑,认为这两个案子的结论有不可调和的矛盾。

上诉法院否决了我们的请求,于是我们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最后的申诉。在申诉书中我们提出本案案情独特,极适合最高法院做一番复查。因为我们的论点正是联邦检察官办公室在前次要求复审请求尚未决定时有意识地向这个法院隐瞒了有关情况。我们提请法院注意,这是最高法院第一次遇到这类法律问题。联邦最高法院在1976年6月30日否决了我们的请求,但没有下达具体的文字意见。

到了这个关节所有申冤告状的渠道都已访遍,我这才得以说服罗斯纳夫妇公布与两位前陪审员的谈话内容。我们把这些签字宣誓证词呈交联邦最高法院,争辩说,有了这些材料鲍曼法官和上诉法院的结论就显得根据不足了,而且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如果陪审团预先知道了鲁齐的全部罪恶历史,他们很可能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最高法院签署了一份文件,要求政府对此作出回答。这种做法极不寻常,极大地鼓舞了我们,因为大部分要求复查的请求都得不到这种特别关注。政府在答复中又一次发动进攻,指责我在未通知联邦地区法院的情况下与前次审判陪审团成员接触,这违反了正常的司法行为规范。我们对此作出正式答复,指出政府曾试图要求联邦地区法院下禁止令阻止我们与陪审员谈话,但未得逞,这怎么能说我们未通知联邦地区法院呢?可是政府还是说服了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考虑陪审员的证词只能使事情复杂化,后患无穷,最高法院最终否决了我们的复查请求。

最后,在1977年,经过5年的诉讼,在挨个遍访了所有十几个司法部门之后,埃德蒙罗斯纳被押解入狱,在艾伦伍德监狱开始服为期3年的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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