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过分热情和缺乏热情的辩护律师

8 过分热情和缺乏热情的辩护律师

我自己曾多次遭人斥责,说我辩护起来热情过分。我承认自己有这个毛病。在这样一个慵懒无能缺乏热情的律师随处可见的世界里,我以自己不顾一切地为委托人的利益进行斗争而自豪。我在有疑问时总是倾向于委托人,主张积极热情地为委托人辩护。这种工作方式使我在犹太同盟和罗斯纳案中差点儿与鲍曼法官干起来,可是我毫无悔意,今后还会如法炮制。

罗斯纳案件结束大约1年以后,波士顿的一位刑事诉讼辩护律师被马萨诸塞州联邦地区法院首席法官安德鲁卡佛雷指控犯有不轨行为,因为他指责政府检察官可能已经在被告的辩护律师内部安插了一个坐探。为了证明他的指控确凿可靠,这位律师向法院呈递了一个波士顿警官的宣誓证词,并要求法院宽延他一段时间以便进一步调查此事。可是这位法官像鲍曼法官一样说该律师必须当时在现场证明他的指控。经过一番听证之后,卡佛雷法官驳回该指控,正式宣布被告辩护律师行为不轨,违反律师职业规范,并有玩忽司法从业人员职守之责。马萨诸塞州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对这位律师进行了审查,准备处分他,包括暂时吊销执照,甚至可能把他永远开除出律师协会。

我极力鼓动当地公民自由联盟干预此事,我自愿为这位律师写申诉状。

纪律委员会最后做出结论,认为他没有违反律师职业规范的行为。可是,明显地出于对首席法官的顺从,该结论又认为双方各有各的道理,该律师的行为介乎违法与合法之间。

在我看来,此案中唯一有争议的问题是,卡佛雷法官用完全不能成立的罪名来指控一个积极热情为委托人辩护的律师,这样做是否符合正当的司法行为规范?辩护律师向政府挑战,然而它又不能超越模糊的界限,这个问题一直没有答案。

我希望这位满腔热情的辩护律师不会因为纪律处分威胁而噤若寒蝉,他提出的问题有理有节,使鲍曼法官和卡佛雷法官暴跳如雷。

对很多刑事诉讼辩护律师来说,真正的问题并非过分热情认真,而是缺乏热情漫不经心。那些懒散的刑诉辩护律师比比皆是,他们最关心的是律师费。这些人要求客户先付费,因为他们知道这笔预收的手续费是他们可能挣到的全部收入了,不管这案子多复杂,不管时间拖多长就只有这么多钱。所以他们拿到这笔钱以后,就一心只想尽快了结此案,以便再接新案,再收取费用。这些辩护律师对待委托人就像百货公司对待货物一样:最快地进货,最快地出手,最大地赚钱。

我跟这种律师打过许多交道。偶尔我也给某个认为自己的一审辩护律师慵懒无能的委托人写上诉书。其中有个案子牵涉到阿诺德鲍曼法官,那时他结束了法官生涯,重新私人执业。他受理的第一桩案子有好几个共同被告,其中一个是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毕业生,被控为了帮助一个价值25000万美元的办公楼群项目获得政府建筑许可,他阴谋向新泽西州福特利市市长行贿100万美元以便破格批准该工程。毫无疑问,贿款是一个叫阿瑟萨顿的人出面给市长的,市长用联邦调查局给他的录音机当场录下了谈话。萨顿真是上天无路下地无门。他在被捕后向律师咨询,决定与检察官讨价还价寻找以认罪换减刑的庭外解决。他向政府检举要他去行贿的是一个大房地产投资公司的三个主管人员,这家投资公司正是给这项工程贷款的单位。这三个主管受到起诉,被告之一委托阿诺德鲍曼为他辩护。

这场审判基本上是被告与萨顿之间谁可信性更大的较量,因为没有主管人让萨顿去向市长行贿的确凿证据,只有双方截然相反的证词。

在对萨顿质证时,一个叫詹姆斯西尔伏的年轻人来找鲍曼的委托人,说他能证明萨顿是个骗子,是个专门干向政府官员行贿这种下贱勾当的无赖。西尔伏曾在萨顿手下工作过好几年,对他的手法和历史了如指掌。更重要的是,西尔伏告诉鲍曼,不是别人,正是他向美国联邦地区检察官揭发此案的。

这些材料对被告至关重要,因为被告在预审时就提出动议,要求政府提供现已掌握的对萨顿不利的所有材料。政府公然违抗法律,未向被告提供西尔伏掌握的情况。

鲍曼决定对这些情况置之不理,把这颗重磅炸弹丢弃一旁。也可能审判到了这个阶段再叫西尔伏这样一个证人出庭为时已晚,可是鲍曼至少可以把检察官这种非法行为告诉一审法官。可只有鲍曼自己知道他为什么没有把西尔伏提供的情况通知法官和陪审团。

陪审团在没有对公诉人的主要证人不利的证据情况下,认定被告有三项犯罪。法官判处被告5年徒刑,对于非政府官员犯的这类贿赂行动来说,该刑罚是极其严厉的。(大部分在沙特阿拉伯商人行贿案中被认定有罪的公职人员只判3年徒刑。)鲍曼的委托人要他对此进行申诉,但他拒绝这样做。他对委托人说,他当法官时曾经判处一个行贿未遂的律师5年徒刑。这显然是指罗斯纳案,可是鲍曼有意不告诉他的委托人上诉法院推翻了这个判决,而由另外一位法官重审,结果判了3年徒刑。

判决后,我受那位哈佛大学法学院毕业生之托给他上诉。在一番长久激烈的辩论中,我指责政府非法地在预审时未将西尔伏提供的情况告之被告辩护律师,我们要求推翻三项认定中的二项,对另外一项进行复审。后来,我们通过庭外协议了结了此案:委托人同意撤销对公诉人非法行为的指控,而法庭则把刑期减为6个月。

我遇到过的对委托人虚与委蛇态度最恶劣例子,当属在佐治亚州拉尼耶县给一个死刑犯辩护的律师爱德华皮基帕里什。被告是个目不识丁的黑人名叫森佛莱明,被控参与谋杀白人警长詹姆斯吉登斯。这场谋杀发生之前,在佐治亚州乡间小镇阿戴尔一家叫早7点到晚11点的小百货铺发生了武装抢劫。森佛莱明没有参与抢劫,这是他的侄儿19岁的拉里佛莱明和他的朋友,21岁的亨利威里斯干的。这两个年轻人很显然是在抢完商店后把森接上车的,随后吉登斯警长就发现他们了。吉登斯掏出报话机报告说他要去截住这辆车。但他追上这辆车后又被车上的人制服,后来被开枪打死。车上的三个人都以谋杀罪被审判,而森佛莱明既未参与抢劫,又没有确凿证据证明他参与枪杀警长的行动。以后的预审和审判经过堪称法律教学的经典范本,充分暴露了律师的无能、懒散、缺乏积极进取精神。

实际上帕里什当时在预审这个至关重要的关头睡着了。他对谋杀事件发生时的前因后果未作详尽调查。他在审前听证中没有提出查阅政府证据的动议。他直到正式审判时才知道委托人曾对警察有过几次招供,交代自己在这次犯罪中的作用。他仅仅知道委托人在审前有过一次谈话,但他既没有费神去要一份这个重要谈话的副本,也没去了解委托人是否通过这次谈话放弃了某项权利。因为他未能弄清这些谈话的内容,他的辩护在陪审团看来是前后矛盾的。帕里什还错过了提出另外十几个动议以改善处境的机会,要是此案由一个认真负责的律师辩护,他肯定会提出这些动议,使他们在上诉时处于有利地位。

帕里什拙劣的辩护能力在审判终结之前向陪审团作的最后陈述中表现得淋漓尽致。被告作证说,他曾被几个白人警察毒打过。公诉人对此表示疑问,并说被告在撒谎。而帕里什作为森佛莱明的辩护律师又干了些什么呢?他以委托人的名义说:公诉人已经讲了不少关于森是在撒谎的话,我不知道这是真是假,可我同意他的话我不认为森被警察毒打过,我不信有这种事,这种事根本不可能发生。

最后,在被告被认定犯有谋杀罪后,法庭允许帕里什出示森的犯罪有从轻情节的证据,以此为由量刑时可免遭一死。虽说有不少对森有利的证据,如他精神不正常,情绪不稳定,他的个人背景,加上其他有利情况,可帕里什一条也没提出。连量刑法官自己都说根据本案的事实并不能完全证明被告是有罪的。可是,由于没有可以减刑的明确依据,他判处森佛莱明死刑。佛莱明现在关押在死刑犯监里等待着联邦法院上诉的结果。在亚特兰大有个律师事务所为他上诉,我是律师之一,我们竭尽全力消除一审中他的律师给他带来的损害。

帕里什在为森佛莱明辩护的不负责任态度确切地说他的无能很可能置森于死地。可是从未有人以帕里什处理此案的表现为例来说明律师素质低,缺乏热情,不负责任。

该案结果向刑事诉讼辩护律师传达了一条清楚的信息:在过分热情地辩护和消极地应付差事两种态度之间,如果你关心自身安全的话,最好是采取后者。很少有辩护律师因为没有指责政府的非法行为而受到责难,甚至在完全掌握证据也不这样做的情况下也是如此,他们也不会因消极被动地为委托人辩护而受到责难。可是,只要辩护律师指责政府的非法行为,即使有确凿证据,只要他们过分热心地为委托人辩护,他们就会遇到麻烦。

尽管有双重标准,但总是有一些律师能够认识到,积极主动地进攻很可能是为刑事被告辩护的最好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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