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学生的建议

9 学生的建议

我们一边不厌其烦地在纽约州各级法院上下奔忙,我自己这里也不误哈佛法学院一年级学生的刑法课教学。当我讲到课本中有关未遂犯罪部分时,我突然觉得,马尔的这桩官司对我和学生探讨不可能实现的企图这个法律问题是个极生动的实例。

我安排两名学生在课堂上为马尔辩护,另外两人代表检察方面,再选三个学生当法官,剩下的学生则随意向这几方面提问。在进行口头辩诉的那天,教室里充满一种令人激动的气氛。每方代表都很认真,代表律师的两个学生表现之出色超出了经验丰富的从业律师,而充任法官的学生则比他们现实生活中的同仁准备得更加充分,他们尖锐的发问切中要害,令人拍案叫绝。

有个学生法官向学生检察官提出一个看起来简单而又直截了当,然而却大大出乎我意料的问题:

检察官先生,假如说被告原本被控犯有谋杀未遂罪,而不是谋杀罪,而一审法官在谋杀未遂罪审判中指示陪审团,根据现行法律,可以推定每个人都指望自己所干的事情都能达到预期的自然的及非常可能的后果。如果被告在这种基础上被认定有罪,你是否认为该认定可以成立?

充当检察官的学生班上的尖子之一,尽全力争辩。她认为根据假定的故意的法官指示而认定谋杀未遂罪可以成立,但到头来她也不得不承认这方面的法律对她是不利的。

这一瞬间,突然一个解决死结的办法闪现在我的脑际。我对学生说,你们的讨论启发了我,使我产生了一个如何在联邦地区法院进行辩诉的新主意。

学生的课堂讨论使我在呈交给联邦地区法院的上诉书中得益匪浅,我几乎是逐字照录学生的提法。

我也想在口头辩诉中用同样的方式提出我的论据,可是我们在联邦地区法院碰到的法官却用一种公事公办的态度来主持辩诉会。这位法官是尤金尼克森,他曾任拿骚县的县长,在被任命为法官之前是一家极有名望的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

尼克森法官主持法院审判的方式正像一位饱经风霜的法律教授指导高年级学生研修班课程一样,他不鼓励律师出头露面,他告诉当事人双方,他对双方论述中哪些方面表示赞同,哪些又不能苟同,哪些方面需要加以澄清。你看得出他对结论究竟是如何不作先入为主的定见,他是真心实意地想主持公允(这种品质在法官中不多见)。他的研讨会开了大约个把钟头,然后对我们说,他从未签署过人身保护令,也不清楚这种命令如何具体下达。他不明说自己的倾向性,只是说他想告诉我们,本案是他遇到的最有趣的刑事案例。

而这恰恰是我求之不得的!我很清楚,只要引起他的兴趣,我们就有一半的把握。法官宣布休庭,表示他很快就会发表法庭的书面意见。

当他离开法官高高在上的座位时,他朝我走过来。教授,我看到你父亲在场哩,他指着坐在法庭旁听席上的一个小老头儿说。

是啊,我答道,他常常旁听我和我弟弟出庭辩护。可您怎么知道他是我父亲的?我好奇地问。

法官答道:噢,我记得几个月前他被选上一个案子的陪审团成员,可是该案的公诉人把他踢了出去,因为他的孩子是当辩护律师的。

这会儿我父亲已经走过来加入到谈话里来:这些公诉人!他们因为我儿子的缘故从来不准我当陪审员。我怎么也闹不明白。我和我儿子不一样,我要是当陪审员,审判罪犯才不留情呢。

尼克森法官同情地看着我父亲,他说,这难道不是一个问题吗?父母总是为儿女的过失负责。

经过这么一番隐喻暗讽的答对,我们都离开法院,听候尼克森法官的裁决。

几天后,尼克森法官的裁决下达了。在他司法生涯中,他第一次签署了人身保护令,命令州法院必须保证马尔的人身自由,除非纽约州法院允许对他的案子进行重审。

尼克森法官裁定,美国宪法中既定程序条款给予马尔要求对他的谋杀未遂指控进行新的陪审团审判,除非州法院可以证明原来的陪审团已经掌握马尔向麦克开枪时就认为麦克还活着,并且有杀害他的意图。裁决进一步判定,任何这类结论都必须根据法官就这方面的法律向陪审团作出正确无误的表述才可做出。他随后得出结论,马尔谋杀案一审中的陪审团之所以得出马尔有杀人故意的判断,是因为法官指示他们每个人都可以推定有意达到自己行动自然的可预见的后果。因为这种推定在谋杀未遂案中是不适当的,所以根据宪法既定程序条款,这种认定不能成立。

这个裁决对我们来说是大获全胜。马尔案可以重新审理了,这正是我们申诉的目的。对我个人也是一个安慰,对参加假想审判的学生意义非凡我们的论点站住脚了。

可这案子仍未结束,州政府可以对人身保护令表示异议,向联邦法院上诉。上诉地点是联邦第二巡回区上诉法院跨过东河去下曼哈顿即是。如果州政府在第二巡回区上诉法院再次败诉,它仍可以请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进行复查。政府要求最高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复查的成功率特别是在伯格首席大法官治理下的最高法院比辩护律师要求进行复查的成功率不知高多少倍。所以我们很担心在下级法院取得的胜利很可能被上级法院所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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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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