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上诉后进行庭外交易

10 上诉后进行庭外交易

思前想后,我决定给地区检察官写封信。我希望劝说他不要对尼克森法官的裁决进行上诉,而主张他和我们一起搞庭外交易。在这场交易中我们建议马尔主动承认一项轻一等的罪名,而法院对这项罪行应判缓刑。

我在信中写道,马尔的罪行是6年前犯的,马尔在狱中待了8个月,出狱后找到一项固定的工作也有3年光景。如果州政府一定要上诉,须经过联邦上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和地区法院的审理,此案起码会再拖宕2年:

在这种时候把他送回监狱要达到什么目的?这个将重返铁窗生涯的人与被控参与一件多年前发生的悲惨事件的那个人已有天地之差。这只能是形式上的法律胜利,而非实质上的法律胜利。

赫尔曼布鲁克收到信后过了几天即给我打电话。地区检察官尤金戈尔德向他的4个主要助手询问他们的意见。这4个人僵持不下两人主张认罪协商,另外两人主张把官司一直打到联邦最高法院去。后来地区检察官亲自投票表决才决定州政府将与被告达成一项庭外协议,至少是在原则上达成了协议,现在是对协议细节进行讨价还价的时候了。

地区检察官办公室建议马尔承认过失杀人罪。我们对此表示反对。这样一来等于承认马尔杀了麦克,但他不能承认这一点,因为他从来不认为麦克当时还活着。

我们提出一项反建议,即马尔承认犯有非法持枪罪。检察官办公室断然拒绝这个建议,赫尔曼嘲讽说:你们干嘛不承认犯有亵渎尸体罪呢?

双方相持不下。在法律上没有一种具体的严重罪行可以既满足地区检察官的要求,同时又允许法官作缓刑处理。

最后,我半开玩笑地提议,我们为什么不能创造出一种罪名呢?

赫尔曼问我:这是什么意思?

那好,我回答说,我们为什么不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创造出一种罪名,比方说,未遂过失杀人罪?

赫尔曼看起来对此欣然乐意,尽管纽约州的法规没有这种犯罪规范,但这种提法却符合逻辑。过失杀人是指由于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马尔确实是够疏忽大意的,即使是麦克在马尔向他开枪时仍然活着,即使马尔误认麦克已经死了,马尔也很可能犯有过失杀人罪。因为那时麦克实际上已经死了,那么马尔就自然而然地犯有类似未遂过失杀人罪。承认这个罪行使法官有机会对被告判处缓刑,这样也给地区检察官一个台阶,宣布被告已经承认了一项可以致人死亡的重大罪行。我们在这个基础上达成了协议。

1979年12月4日,惨案发生6年后,马尔回到布鲁克林的纽约州最高法院,承认他犯有二级未遂过失杀人罪。当布朗斯坦因法官向马尔解释这项犯罪的内容时,他语塞不止:

倘若认定你犯有未遂过失杀人罪,你就必须在1973年12月22日在金斯县,确定无疑地鲁莽地毫无疑问地企图鲁莽地真要命确确实实鲁莽地企图用致人死命的武器,即一只上膛的手枪致麦克盖勒于死。

然而,有关各方终于就本案达成协议,这些小小的瑕疵终究不应阻挡此案的庭外交易。布朗斯坦因法官判决马尔5年徒刑缓刑5年,这样马尔迈出法院大门时已经是一个相对自由的人了,当然他得在5年内夹着尾巴做人,他肯定准备这样做。

这桩两次被杀害的尸体案终于了结。这个案例将载入全美所有法学院的刑法案例集中,在课堂里进行讨论,使一代又一代的法学院学生迷怅惶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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