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要求暂缓入狱

7 要求暂缓入狱

我采取的第一个行动是争取博格曼暂缓执行入狱服刑。他预定本星期就要被押送到赖克斯岛的州立监狱去服刑1年。我们得想办法一边在联邦上诉法院申诉,一边让他待在监狱外面。如果博格曼进了监狱,服完了他本不应服的刑期,那么我们的一切胜利都失去了意义,就连联邦最高法院也不能下令恢复一个65岁老人监禁1年所失去的年华。所以,最要紧的是,我们得向三个联邦法院中的一个请求暂缓执行入狱。可是联邦法院在牵涉到执行州法院判决的问题上是从不轻易干预的,这类暂缓要求很少获得批准。我们这个案子的恶名,加上新闻界一直在公开鼓动立即把博格曼关进监狱,使这种要求比一般情况难度剧增。但我们没有别的出路。

我采取的第一个行动是上书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舍伍德马歇尔。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都分别主管几个联邦上诉法院以便在紧急情况下,如请求暂缓执行这种情况下作出决定。因为马歇尔大法官进入最高法院之前曾在联邦第二巡回区上诉法院工作,辖区包括纽约州、康涅狄格州和佛蒙特州,所以他就负责第二巡回区。马歇尔一直被人认为是个自由派,可是他很少批准延缓执行的申请。有几次他虽批准暂缓执行,但即被其他几位大法官否决。所以我听说他现在在考虑暂缓请求时刻意小心谨慎。

收到大法官同意我们提出请求的批示后,我立即正式提交申请,请求马歇尔大法官批准暂缓执行。马歇尔要求州特别检察官办公室回答这件事,这对我们来说是个好兆,因为大部分请求都是直截了当地被否决,根本不需要经过检察官办公室。可是几天后,大法官还是否决了我们的请求。现在已经是星期五下午了,博格曼定于下星期二早晨10点整入狱。我们只有最后一个希望去纽约联邦地区法院试试。我在这个周末连轴转地工作,准备好了要求法院下达人身保护令的请求书及暂缓执行入狱的申请书。我在星期一早晨4点完成了全部文件,在9点整来到纽约联邦地区法院把它交给了文书处。

到10点钟左右要求紧急推迟执行的申请已经准备完毕。在联邦法院总是有一个随时听取紧急要求的法官,这一天当班的法官是罗伯特沃德。

我走进沃德法官的法庭坐下,等待正在听审的案子临时休庭以便插进去提出申请。法官审理的是一桩错综复杂的经济案件,当事人正在提出非常技术性的动议。法官看上去对此很不感兴趣。当法庭临时休庭时,我走上前去,对他说我有一件要事须提出紧急请求。我一说出我的名字,沃德法官就迎上来,对我从剑桥长途跋涉光临本庭表示欢迎。我当时感到又高兴,又对他认识我并对我这么热乎感到有点儿不自在。他说,他的法庭对紧急请求总是敞开大门的,并问我手头要紧急处理的是什么案子。

博格曼诉美利坚合众国案,我回答说,同时开始提出我的请求。

博格曼!沃德法官嚷道,你是说伯纳德博格曼吗?

正是,我说,伯纳德博格曼。

这位法官看上去满腔的怒火已无法按捺。那家伙早该关进去了。你现在到联邦法院来干什么?那是州法院的案子。你怎么能用那个案子来打断这里的诉讼程序。我现在正听审的案子很重要,全国各地的律师都来了。

我告诉这位法官,博格曼在不到24小时以后就要开始服刑了,这种情况按法律规定属于紧急情况。

沃德法官打断我的话头:博格曼坐牢就让他坐去吧,我会在几天后手头这桩案子结束时再考虑他的请求。

可是法官阁下,我坚持说,这里面牵涉到重大的宪法问题,如果被告开始实际上服刑这些问题就不存在了。

这位法官无动于衷,我的法庭对这种人不会给予特别考虑。大部分要求法庭下人身保护令的被告都是在监狱里提出来的,博格曼也应该这么做。我对他这个人没有一丝一毫的同情。

这时我觉得法官最后一句话给我一个好机会,便提高声音回敬道:

我们不是到这儿来寻求同情的,我们也不是要求法庭给予特别考虑。问题恰恰是对博格曼没有用通常的方法去对待。在本案中检察官故意违反他在庭外协议中作出的承诺,可是纽约州法院甚至不敢触及这个问题,连书面结论也不敢写。这个案子给联邦司法机构提出重大挑战,看它是否有能力抵挡住新闻媒介和政客。我相信这个法庭对此会有明谋善断。

突然间这法官的腔调变了。沃德法官向我保证他对博格曼同情与否将不会影响到他的裁决,该案将由它的实体性内容决定。好像为了证明这一点,他开始对我们提出的法律问题表示赞许。他允许我细细阐述紧急申请中牵涉到的法律问题,然后传来特别检察官办公室的一位律师,一个叫阿瑟温斯坦的小伙子,开始询问特别检察官在弗兰克尔法官作出4个月徒刑判决之后的声明内容:

沃德:我记得那位检察官纽约州特别检察官发表了一些激烈的言论。

温斯坦:他表达了对判刑太低的不满,法官阁下。

沃德:这些言论是在州法院法官宣判之前就在新闻媒介上发表了吗?

温斯坦:是的。

沃德:你要为此辩护吗?

温斯坦:文字记录中这些材料都没有。

沃德:那好,我们现在就录以备考,这些程序就是为了这个目的。

温斯坦:法官阁下,我将尽我记忆所及加以回忆。我手头没有登有记者招待会的那张报纸。(德肖维茨先生把报纸递给温斯坦先生。)

温斯坦:我现在拿到一张《纽约时报》。海恩斯先生在那里批评了弗兰克尔法官的判决。

沃德:还有一件事我要白纸黑字地载入记录。他随后到州法院去说了些什么?

温斯坦:他建议,不管你你们法官判什么刑都应与联邦法院判决的刑期同时执行。

沃德:他脸上表情显示出他就是这个意思吗?

温斯坦:法官阁下,我当时不在场。我不知道他当时的脸部表情是什么样。

沃德:律师,问题很简单:你们是否达成了庭外协议?如果达成了,你们是否履行了协议?

辩诉结束后,沃德法官回到他的办公室,他答应很快就公布他的结论。这是十万火急的关头还有16个小时博格曼就会被关进监狱了。如果沃德法官作出不利于我们的裁决,当天再上诉也来不及了,上诉法院第二天早晨10点半才上班,那时博格曼已经入狱半个钟头了。我们觉得通过辩诉已经说动了沃德法官,可是,他随时都可能再次改变看法。

过了大约30分钟这30分钟就像30个钟头那么难熬沃德法官从办公室里回到法庭,开始慢慢地念他的裁定:

虽说司法部长已经表示本案中牵涉到的事实与本庭经常碰到的情况并无特别不同之处,本庭对此不敢苟同。围绕本案而发表的文章、评论、新闻广播并非我们熟悉常见的那种。本案将被受理,这将会在今天下午受到媒体强烈的关注。

本庭已经得到充足的论据来作出如下结论,即纽约州在履行庭外协议时严重地侵犯了被告的宪法权利。

还有,上诉人定于明天开始执行的刑期很可能会执行下去,如果驳回暂缓执行的请求,上诉人的要求将失去意义

鉴于此,本法庭将在本项请求进行审理之前,批准延期执行,并且由杰拉德戈特尔法官审理

第二天早晨报纸登出博格曼赢得暂缓入狱11小时的大字标题。《每日新闻》报发表了题为耽搁正义的社论,文中说:

耽搁正义就是打烂正义。博格曼,这个老人院行业所有污泥浊水的总和,又一次把正义玩弄于股掌之中。

杰克纽费尔特嘲弄道:到博格曼入狱之时,说不定我已经进了老人院呢。

特别检察官办公室对新闻界的抨击极为恼火,特别是对他们未能把博格曼投入监狱感到狼狈不堪。他们对沃德法官的裁决提出上诉。但上诉法院维持沃德法官的原判,使暂缓入狱继续执行。现在由戈特尔法官主持的听证将核查证据。博格曼至少眼下得到了缓刑。

听证会在7月下旬的酷暑中进行。根据抽签负责此案审理的杰拉德戈特尔法官是一个做事严肃认真,平时不苟言语的人。他被任命为联邦地区法院法官之前,曾在该法院担任联邦治安长官。

这次听证双方都派出强大的阵容:博格曼的律师除我以外还有杰克利特曼及他的合伙人路易斯弗里德曼;特别检察官方面派出六位律师上阵。法庭里坐满许多联邦副检察官,与此案无关的律师,经常旁听的人们,以及无所不在的新闻界大军,其中包括电视台派到法庭去画听证情况速写的专职画家,电视摄影人员则等在法庭走廊里。

戈特尔法官宣布开庭,紧接着声明,他的外婆叫玛丽海恩斯,可能有人会以为他与特别检察官查尔斯海恩斯有亲戚关系。他问双方是否希望对这个问题进行澄清。我们表示没有必要就此区区小事对他是否适宜担任此案审理工作提出疑问。

这场听证的基本法律问题,也就是所有围绕这个问题的证据证言都集中于一点:到底特别检察官违反庭外协议没有。这方面的判例法是最高法院在1971年在《圣托贝罗诉纽约州》(SantobelloV。NewYork)一案中的裁决。在圣托贝罗案中,被告被控犯有两项州赌博刑事犯罪。他的律师帮他进行庭外协议,让他承认其中一项较轻的指控,即对最高可判1年徒刑的轻微非法行为认罪,换取州检察官同意不对任何判决提出建议。该案判决的时候,那个参与庭外交易的检察官被撤换掉,而换上来的检察官很显然对他前任做的庭外协议一无所知,他建议量刑法官按这种犯罪的最高刑罚判处1年徒刑。被告辩护律师对检察官的建议提出异议,可法官否认他的量刑受到检察官建议的影响,仍然判圣托贝罗入狱1年。

圣托贝罗对这个判决进行上诉,认为检察方面违反了庭外协议。像博格曼一样,圣托贝罗在纽约州各级司法机构进行申诉都没有结果,不得已而要求联邦最高法院下令暂缓执行他的判决。与博格曼不同的是,一位最高法院大法官批准暂缓执行,随后他的案子在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面前进行了辩诉。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作出裁决,认为由于检察官向量刑法官建议判刑而违反了庭外协议。

博格曼听证的关键问题就是从圣托贝罗案例法中直接引出来的:特别检察官公开批评弗兰克尔法官的判决是否违反了庭外协议?量刑法官是否知道他作了这种批评?

审核证据的听证一般都不会有什么使人感到出其不意的地方,因为基本事实对双方来说都比较清楚;这些情况都记录在案以供此次听证核查。可是这场听证却不断爆出冷门,有时还有惊天动地的新发现。

当然,我们知道特别检察官海恩斯曾经召开记者招待会对弗兰克尔法官的判决大肆攻击,他讲话内容刊登在《纽约时报》上。这个讲话内容看起来有点像是即兴发挥,就好像是从法院到他办公室路上匆匆草就。可是这个讲话中有几个地方会使我们疑团顿生,刚开始我没办法明确指出问题在哪里,但很快就发现这篇讲话通篇都没有提究竟判了多长的徒刑它没有提4个月刑期。这是很不寻常的做法,因为正是这入狱4个月的判决招来他这番抨击。我开始怀疑,这篇声明怕是早在弗兰克尔法官作出判决之前就拟就了吧?特别检察官唯恐判决太轻会把他置于尴尬的境地。我们决定传唤特别检察官海恩斯作证,以便搞清我们的怀疑是否确凿。利特曼对他进行了质证。

海恩斯是个谨慎小心但不愿合作的证人。一开始他竟然否认他曾经召开过记者招待会:

那不是记者招待会我只是回答了记者向我提出的一连串问题。

确实,他最初作证时说,他第一次决定与新闻界谈此事是在弗兰克尔法官判决之后。在我们进一步追问之下他承认,他在弗兰克尔法官作出判决前一天就打定主意要预先写一篇对判决看法的声明。继续追问后,他又说他在宣判之前两天就已着手起草在记者招待会上发表的声明了。过了一会儿,海恩斯又改嘴说我错了,我错了,应该是在宣判之前3天。

海恩斯后来承认,在宣判前几天,他给华盛顿一位在国会山做新闻秘书工作的老朋友打电话,要求他就预料之中弗兰克尔法官对博格曼的从轻发落起草一篇新闻发布稿。这个朋友叫戴维杰维尔,以前曾在《华盛顿邮报》当记者,后来被传唤到庭作证。他在证词中说,他到纽约去与海恩斯商讨在联邦法院宣判后发表一篇声明的事宜,这件事可能发生在宣判前一星期的样子。海恩斯自己的新闻秘书曾起草了声明的初稿,她肯定地说,根据海恩斯的指示,她在联邦法院宣判前一星期就动手写了。

根据新闻界人士的解释,发表这篇声明的目的在于使特别检察官海恩斯不致被新闻媒介套上颈手枷,并维持他的公众形象。杰维尔证明他曾劝告海恩斯说,给博格曼判的刑期长短是对老人院行业进行调查最事关重大的一个方面,这就是为什么要干这件事的原因。他鼓动海恩斯发表一项强硬的公开声明,因为你根本不可能走那些旧式律师的老路子,躲在壁橱里现在正是水门事件后时期,我们已无法再这样做了。杰威尔作证说,所有参加此案的工作人员讨论了这项声明是否可以解释为是与庭外协议大相径庭的。海恩斯方面的律师强烈要求他不要发表任何声明:律师是不干那种事的。可是这位新闻专家坚持说海恩斯保持缄默会有灾难性的后果。杰维尔回忆道:我们和新闻界有一种传统的关系,那种律师式的切齿对抗。

很明显,特别检察官海恩斯认为他的形象比实现他在庭外协议中应许的承诺更重要。他支持这位新闻专家的意见,决定发表一篇公开声明,对弗兰克尔法官可能在判决中作的任何从轻处罚进行抨击。虽然他明知这么做会破坏他和博格曼的辩护律师达成的庭外协议,他仍然决意不预先通知对方他有意发表声明。

听证会完全证实了我们的怀疑。更有甚者,对弗兰克尔判决进行抨击全然不是一种心血来潮的冲动,它是有计划有预谋地用来维持特别检察官形象,甚至以破坏庭外协议作代价也在所不惜。当戈特尔法官了解到这种预谋时评论道:出现了一些始料不及的因素。

另外一个始料不及的因素是米利亚法官的态度。他否认曾读过或听说过特别检察官海恩斯关于弗兰克尔法官判决的声明。他的说法一下子使我们陷入困境。我们敢肯定他说的不是实话,因为在纽约市几乎不可能有人没读过或没听说这篇声明。可是参与此事的米利亚法官竟然声称对此一无所知。我们核查了事实,发现他那天晚上在纽约;他一般每晚必看电视新闻;他习惯阅读《纽约法律报》和《纽约时报》。可是他坚持否认这些明摆着的事实。每个人都很熟悉特别检察官的声明,连戈特尔法官也承认这一点。在听证进行当中有一次我提出由一个没有读过特别检察官声明的法官去给博格曼判刑,这时戈特尔法官插话说:我看在全纽约州你也找不到一个一点儿也不知道〔特别检察官声明〕的法官。我忍不住讥讽一句:米利亚法官除外。

要想对一个法官进行质证是相当困难的:律师根本不会这样做;他们宁愿假装相信他的证词是真的,也不愿招惹法官证人或其他法官的妒恨。可是,眼前的麻烦比这还大,我们现在进行质证要用特别的手段,我们得让他在证词中来个180度的大转弯:我们实际上是逼他承认他以前讲的不是事实。但我们别无出路,他矢口否认自己曾说过的话已使我们陷入绝境。如果他真不知道特别检察官的声明,那么尽管他的声明可能十分不妥,也只能是一个无关大局的小错误,不可能对他的量刑起什么作用。这样我们必须全力以赴地对他进行质证,以使他改变证词。

我们决定由我去完成这个困难重重的任务,虽然我在质证的经验和技术方面比起利特曼差得很远,但我推测利特曼和他的律师事务所必须经常与纽约州的刑庭打交道,他们经常会碰到米利亚法官。除非有必要,他们当然不肯轻易把米利亚法官逼得太狠。而我大概永远不会在法庭上与他相见,对我来说我的生计不会受到什么影响。

我决定在质证过程中把他当作说谎的证人;我将不考虑该证人本人是个法官这个事实;我当然明白米利亚法官会指望我对他圆通些,可我认识到让他措手不及可能会使他吐露真言。于是我一开始就用一种咄咄逼人的口气进行盘问:

问:米利亚法官,你在判决前就已写好判决时准备讲话的全文了,包括加判1年徒刑这一句也是在你判决之前就已决定了的,这是不是事实?说是或不是。

答:不是

问:在作出判决当天之前,你早已拟好判决文的草稿,这是否是事实?

答:我倒是写了一个

问:是还是不是?

答:是。

问:可以给我们一份草稿的副本吗?你现在有吗?

答:我不知道。我看可能在

问:请不要回答我没问你的问题,法官先生。

我随即开始对核心问题进行质证,使米利亚法官承认他是《纽约法律报》和《纽约时报》的长期订户,每天都阅读这两份报纸。我还使他承认,他收集了一份关于博格曼案件的剪报汇编。米利亚法官明显地感到,他如果坚持说他对自己司法生涯中处理的最重大案件、报纸上头版头条的新闻一无所知的话,是无论如何也不能自圆其说的。他变得闪烁其词,后来他承认他在报纸上看到弗兰克尔法官作出判决的消息:

问:在弗兰克尔法官对博格曼博士作出判决的第二天,《纽约时报》头版头条刊登了一篇与此有关的文章。

现在当着你的面,我是否可以有把握地说你肯定看过这篇文章?

答:是。

问:当着你的面,我是否可以肯定,你读了《纽约法律报》第二天头版头条刊登的博格曼判决的文章?

答:我不知道,或许有可能。

问:或许有可能?

答:或许有可能。我只知道我看了《纽约时报》。

问:你读了《纽约时报》上关于博格曼判决的全部内容了吗?

答:我想是的。

问:我想请您,法官阁下,看一份《纽约法律报》刊登的头版头条文章的影印件,并请你回答它是否勾起了你的回忆。这篇文章的大标题是:博格曼州法院判决暂缓执行;联邦法院判处4个月徒刑。

对于你这个订阅《纽约法律报》并且每日阅读的人来说,不可能对一篇标题是博格曼州法院判决暂缓执行的文章视而不见,是吗?

威恩斯坦先生:我反对。

法庭:抗议成立。

问:对于你来说,看到报纸标题上半部博格曼州法院判决暂缓执行是否使你回忆起你实际上当天看没看过《纽约法律报》上刊登的文章?

答:没有。

问:你现在作证说你可能没有看到《纽约法律报》上刊登的那篇文章吗?

答:我作证说我不知道究竟

法庭:或许让他看看那份报纸会好些。(停了一下)

答:谢谢。(停了一下)

答:是的,律师,我想我看过这篇文章。

问:那么你的回答就是这篇文章勾起了你的回忆,你现在作证说你确实读了这篇文章,是吗?

答:是的,先生。

在迫使他改变了对报纸的证词之后,我开始盘问他电视的事,问他是否在特别检察官召开记者招待会那天看了11点钟在第四台播放的新闻节目。当我告诉他新闻节目中有电视台画家画的他的面容,还有关于特别检察官记者招待会的详尽报道时,他又开始闪烁其词。

最后,我向米利亚法官提出在我们看来最为至关重要的问题:

问:当你从报纸上看到或听说特别检察官对于联邦法院的判决极为不满时,你那时是否意识到特别检察官有责任向你建议判处博格曼相同的刑期,即他表示极为不满的那个刑期?

这回,米利亚法官没有闪烁其词:

答:我的回答是肯定的。

我们已经完成了我们预定的任务。法庭明白无误地记录下米利亚法官曾经在报纸上看到特别检察官对联邦法院的判决极为不满的报道;同样不容置疑的是,当米利亚法官看到这篇报道时,他意识到特别检察官有责任向自己建议判处博格曼相同的刑期。因此,无可争议的,特别检察官清楚地向米利亚法官传递了他对自己并非情愿地向州法院正式提出建议的真实想法。这样特别检察官就可以到米利亚法官面前,拉长脸正式建议他也判处4个月徒刑,与联邦徒刑同时执行;他自己心里明白米利亚法官知道他的真实观点是,如果法官当真接受他的建议,特别检察官当真要极为不满了。

余下来的听证过程就平淡无奇,全是公事公办了。新闻媒介对这次听证极为重视,每天晚上在电视新闻节目里都播放听证人参加者的速写画面。在听证会即将结束之时,《纽约邮报》刊登了一篇罗伯特李普赛特写的专栏文章,我的家人读到这篇文章时极为恼怒不安。该文有如下评论:

伯纳德博格曼这个对老人院打家劫舍的强盗昨天没有锒铛入狱。实际上,他甚至没有出庭而杰克利特曼在场。杰克这个硬碰硬的前地区副检察官曾把拉普布朗押上了审判台,也曾把威廉菲利普斯这个心狠手毒的恶棍整得穷途末路,以致这个无赖的警员在堂上大骂你这万人唾弃的渣滓!还有,艾伦德肖维茨也在场,就是哈佛大学法学院的德肖维茨教授,为电影我好奇(黄色)和深喉辩护的那位律师。德肖维茨写过不少政府有义务考虑一些行动中牵涉到的人权因素的文章,可是,昨天他也站在博格曼一边。这场审判是非常专业性的诉讼:没有明显的错对之分,没有伤病缠身的老人在博格曼经营的老人院痛苦呻吟的陈述,没有行贿舞弊那种石破天惊的铁证;有的只是程序动议,伪装和假象,还有暧昧晦涩的判例。德肖维茨曾要求法官把他掌握的一些文件给他看,因为站在律师的角度看问题与法官看问题全然不同。年轻的纽约州司法部长干得很卖力,但看起来似乎有点儿力不从心,因为利特曼和德肖维茨都是炉火纯青的法界投石巨人,他们太厉害了。在休庭时,安德鲁斯坦恩纳闷为什么这么多著名律师会去为这么一个坏蛋辩护。这对他们而言是大有好处的,他说,想想看,德肖维茨从博格曼那里捞了多少钱!这些家伙又怎么能回去侈谈什么道德,写什么教科书呢,他们对哈佛的孩子们又能讲些什么呢?

听证会很快结束,现在该案到了戈特尔法官手中。一般说,经过如此漫长的听证后,律师多少可以了解到法官打算如何判这桩案子。可是戈特尔法官守口如瓶,他一字不漏。他看上去心乱如麻。也难怪他花了2个月时间来写判决书。这份判决书最后下达时足足有40页厚,从判决书里可以看出他吃不准的心情和层层疑虑。

戈特尔法官对听证取得的事实进行一番审核之后,在有关特别检察官的记者招待会问题上作出对我们性命攸关的有利决定:

海恩斯对联邦法院判决的抨击显然不符程序,完全与纽约州法律相悖。它违反了《纽约州职业行为规范》中关于禁止政府检察方面在判决前发表极有可能对判决产生影响的言论的内容。

戈特尔法官作出特别检察官海恩斯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工作者职业道德的结论。为了证明这一点,他引用一条规定,禁止检察官发表意在转移或影响公众舆论以此获取政治利益或企图影响或恐吓司法机构的言论。特别检察官的声明毫无疑义意在用加强他的公共形象来获得政治利益,来影响米利亚法官的量刑决定。

在得出这些重大结论后,通常法官都会作出对我方有利的裁决。可此案绝非寻常,戈特尔法官也就随后作出了一些奇怪的不合逻辑的决定。

首先,他辩解说,虽说特别检察官的声明是违法的,不合时机的,但它并没有违反庭外协议的具体内容。法官承认该协议确实明确地禁止在认罪后向记者发表声明,但他强调协议中没有提到判决后向记者发表谈话的问题。(他故意视而不见这样一个事实,即判决明摆着在认罪之后,因此没有必要再加赘述。)耍了这样一个怯懦的小手腕,法官就可以作出结论说,特别检察官的声明并没有在技术上违反《圣托贝罗》案例法的规定。

第二,戈特尔法官转而讨论特别检察官在州法院量刑时实际上所作的建议是什么。在这个问题上他的结论也是对我们有利的:

毫无疑问,特别检察官作出不再加刑的建议是不甚情愿的,没有完全按照庭外协议所规定的条款去做

现在又遇到那种通常的惯例:没有完全遵守庭外协议的结论应该使裁决对我们有利,特别是鉴于这位法官如此注重要求斟字酌句地按协议内容办,从而得出特别检察官不合时宜的非法声明并没有在技术上违反庭外协议。谁曾想,这回戈特尔法官来了个180度大转弯,又不要求斟字酌句按协议条款办了:

如果特别检察官假装自己是真心实意地做出这个判刑建议那反而会显得虚伪透顶。

这样,戈特尔法官用一番杂技般高难度的花言巧语得出结论,特别检察官抨击联邦法院判决不合时宜的非法声明并不能使他作出不利于博格曼的裁决,因为它并没有违反庭外协议的具体内容;这也不能使他作出有利于博格曼的裁决,因为海恩斯真的字斟句酌地按庭外协议去办,反倒显得虚伪透顶了。博格曼横说竖说都得输,博格曼死说活说都不能赢,谁叫你叫博格曼来着!!

戈特尔法官的裁决说明他是个没有胆识的人,不敢作出有利于博格曼的判决,即使在认定所有的基本事实都对博格曼有利的情况下也不敢。当我读他的裁决时,我对他滋生出一些恻隐同情之感:他总的来说是一位正直聪颖的法官,他认定事实都对我们有利,这是何等难能可贵。可是他就是不敢签署使博格曼获得自由的人身保护令,因为媒体和大众的愤怒将会排山倒海般而来。我认为他是有意无意地在把这一重负分解开来;在他的结论中对事实作出认定,以使我们在上诉法院能比较有利地申诉。如果上诉法院准备依照这些事实作出结论,它就会裁决博格曼不必入狱。这样戈特尔法官作为核查事实的人就很好地完成了任务,又不致惹得新闻界怒气冲天。比起被指派单独审理本案的新法官,由3个法官组成的上诉法庭是比较能经得住这种压力的。

戈特尔法官不愿承担释放博格曼的责任,最明显的暗示在他结论的最后一段,关于博格曼在上诉前取保的请求。在判决书里,戈特尔承认这是一个错综复杂又严密的案子,但他就是不肯就取保的请求作出裁决。

这种逊让自己职权范围内义务的做法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果然,当我们到上诉法院去申请取保时,法官毫不掩饰他们心烦意乱的狼狈之情。按照法律,取保是由联邦地区法院决定的,戈特尔法官没有理由把自己的责任推卸给他们。可博格曼案绝非寻常,新闻界和舆论的幽灵游荡在法庭上,戈特尔法官尽管享有终生法官职位也得乖乖地俯首听命于新闻界的淫威,被玩弄于股掌之中。

上诉法院轻而易举地就作出裁决:博格曼在上诉法院作出结论之前应准予交保候审,不受监押。上诉法院首席法官欧文考夫曼在犹太人保卫同盟案中判决我们胜诉的那位法官在法官席上宣布,本案中有一些极为严重的问题,他敢肯定,博格曼有可能胜诉。

可是几个月后上诉法院就本案的实体进行辩论时,原先裁定取保请求的三位法官都换下去了,三位新法官似乎一上来就打算否定我们的论据。

沃尔特曼斯菲尔德法官和亨利弗兰德利法官在我还没走到讲台之前就开始对我的论据猛烈开火。这种攻击有时就像是针对我个人,因为我接受了博格曼的委托为他辩护;我觉得好像我个人是这次上诉的目标,这些法官们几乎没有对特别检察官有只言片语的批评,而戈特尔法官已经认定他的行为既不合时宜又是非法的。离开法院时我们大失所望,但也很疑惑为什么有了戈特尔法官的事实裁定和最高法院的例判,上诉法院竟然还是否决我们的论点。

结论在1977年圣诞节前夕下达三位法官一致裁决博格曼败诉。这篇裁决书是弗兰德利法官的手笔,这种结论竟出自他之手令人惊愕不止,摩掌叹息。弗兰德利法官是个极拘泥于程序细节的人。他对上诉法院不能用自己认定的事实取代地区法院认定的事实这个规矩十分认真。上诉法院对博格曼案的裁决却完全不考虑戈特尔法官认定的事实!

弗兰德利法官的裁决完全不提戈特尔法官的结论精心策划向记者发表声明既不合时宜、不道德而且是非法的;相反,弗兰德利想给人一种印象:正是博格曼要求上诉法院驳回地区法院认为向记者发表的声明是无可非议的结论;他也没有提到戈特尔法官关于特别检察官对米利亚法官的当堂判刑建议没有遵守庭外协议的具体规定;这位法官拿不出任何根据就信口做出毋庸置疑,海恩斯遵照他承诺的义务作了判刑建议的结论。法官用毋庸置疑或众所周知这样的套话来抹杀律师反复强调的论点是最阴险的蒙骗行为,是最为律师们所不齿的自我作践。我们从来就没有认可或承认他的那些话。我们一直在争辩,戈特尔法官也同意的是,特别检察官没有提出他在庭外协议中答应的那种建议。现在弗兰德利法官不仅仅是反驳我们的论点,他不仅仅是对戈特尔法官的结论提出质疑,他还假装我们已承认了我们正在极力反驳的东西。

结论中余下的部分就不难想象了。法庭认为海恩斯对记者的声明无可指摘,他不情愿地提出的判刑建议也合情合理。庭外协议不能仅仅因为在检察官的判刑建议中缺乏恰当的热忱就说庭外协议受到侵犯。检察官提出不情愿的建议是无可指摘的,除非他的面部表情或说话的口气使法官感到他本意是让法官不要接受这个建议。这里用上了最后一个除非,对照着本案的全部记录就可以看出点眉目来。每个人都很清楚(戈特尔法官在听证时曾重复提出),事实上特别检察官宁愿他的建议不被采纳。他不需要通过悄然无声的面部表情或说话的口气来传达他的真意,他早已通过对记者发表的声明直接说出来了。可是,因为特别检察官在法庭上并没有什么特别的表情,对记者发表的声明就不能传达给量刑法官不要当真接受他的建议这一信息。

法庭认定特别检察官未违反庭外协议条款,博格曼必须按照纽约州判决入狱服刑1年。

我们提出重新审查的动议,这又引来新闻界一阵排山倒海般的怒潮:博格曼简直是在耍弄美国司法制度,就像玩电子游戏机一样,他现在还无所顾忌,杰克纽费尔特抱怨道。纽费尔特还对我本人进行人身攻击,因为我竭尽全力通过一切司法渠道为我的委托人排忧解难。

当我们所有努力失败的最后一刻,那天是1978年2月6日,博格曼被带到雷克斯岛的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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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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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要求暂缓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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