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这根本不是一桩有关民权的案件”

2 “这根本不是一桩有关民权的案件”

我到斯坦福以后,有几个星期平安无事。我确实不想参与此案,特别是因为我不喜欢富兰克林此人,不喜欢他待人接物的方法。我倒是希望大学方面能掌握富兰克林亲身参与了暴力事件的证据,这样就不是因为他的言论和声明而解雇他了。

可是,随着时间的消逝,有两件事实越来越清楚,它使我心烦意乱:富兰克林是因为他的言论而被开除的;富兰克林没法从斯坦福大学和周围社区找到一位律师,也无法从其他地方找到律师在听证会上为他辩护。

我在哈佛大学度过了3年激烈动荡的时光。在这段时间里,我看到不少煽动者和激进派受到学校的处罚,我不由自主地对哈佛和斯坦福的不同之处作了一番对比。在哈佛大学,学校当局尽一切努力保证受罚的学生有律师为他辩护。更确切地说,我曾因为担任这些人的辩护人而受到某些同事的抨击,但我总是被允许去充当这种角色。在斯坦福,没有一个法学院的教授准备去为富兰克林辩护,相反,学校从校外花巨款请了好几个第一流的律师对富兰克林起诉,却拒绝支付富兰克林提出的一笔数目不大的钱,以支付他到外面请律师的费用。我对这种情况看不下去:学校花巨款在校外请第一流的律师对一位终身教授的言论进行起诉,而他却无法找到一位律师,甚至是一位法律教授来帮助他,在复杂的事实和宪法权利上为他仗义执言。

要求我给富兰克林辩护的请求一直不断,我也一次又一次地拒绝这样做。最后,几处绝境的我只有想办法把这件事抛给别人,于是我给旧金山的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打电话,告诉他们这个案子的情况。他们早听说过这个案子,但没有参与进去。我感到,他们好像不想跟斯坦福大学过不去,这使我更加恼怒。我在来斯坦福前曾经为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全国委员会工作过好几年,我坚信这个组织成立的宗旨。旧金山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前任主席曾经在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书,他极力主张该联盟不要参与此案。我给他打了电话,他在电话中表达了他的观点:

这根本不是一桩民权案件,这是一件合同案子,富兰克林违反了他的合同。

我问他,合同中哪一款不准他享有第一修正案赋予的言论自由的权利?

他回答说,第一修正案不保护富兰克林的这些言论。然后他向我挑战:我曾任旧金山地区美国公民自由联盟主席,我了解这个组织的宗旨。我敢说,除你之外,联盟组织中没有第二个人敢说这是一桩民权案子。

我接受他的挑战:好吧,我们在联盟执委会当场辩论一次,让他们来决定。

他同意了。于是在旧金山进行了一场辩论。在我们两人提出各自的见解之后,执委会进行投票表决,结果是:除一票反对,所有的人都同意我的观点,认为此案有关民权要宗,案中牵涉到的言论应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委员会要求我就此案牵涉到的法律问题写一份意见书呈送大学教员顾问委员会。我认为自己可以进行这项工作而不损害我在中心工作的超脱立场,于是我打报告请求中心允许我写这份意见书。

流言一下子就开始在斯坦福大学校园里传开,说我把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搅进这个案子里来。有人抨击我,说我不该干预邀请我来做客的主人的家务。莱曼校长在学校电台广播中攻击我:

所谓一切言论都在宪法意义上受到保护本来就是神话。美国没有一个精通宪法的律师敢这么说,甚至从哈佛降临到斯坦福把我们从罪孽中拯救出来的德肖维茨教授也不敢出此狂言。

我在《斯坦福大学日报》上发表如下声明,给予反击:

在解雇富兰克林一事中,牵涉到至关重要的民权问题。如果莱曼博士愿意与我就宪法或民权问题,或就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主张一见高下的话,我愿就此中的实体性法律问题与他辩论。

莱曼拒绝与我辩论,他自己继续对我进行人身攻击,还通过形形色色代理人对我大加讨伐。对我和公民自由联盟的敌意很快就蔓延到大学教员中去。不用说,不久就影响到正在考虑富兰克林案子的教员顾问委员会。

刚开始,委员会不接受公民自由联盟提供的任何帮助,既不接受它的口头辩护,也不接受书面辩护意见。后来,它允许我们呈递一份委员会之友函。我起草了这份文件,两个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约翰卡普兰和保罗布鲁斯特后来在这份文件上签了字,使它生色不少。这份辩护词不是一份激进的文件,它以阐述美国公民自由联盟传统的要求给予受指控的人合理的警告开头:除非已有明文规定禁止,而且这种规定在该被告从事这项行为时已经明确地被告之,否则不能对他从事这项行为给予处罚。

我强调,这种合理的警告在牵涉到言论的案件中至关重要:

牵涉到言论的词句,一个斟字酌句的人有权利使用言论允许的极点,他必须在发表言论之前清楚准确地被告之这条界限在那里。这条界限不应在言论发表之后才划定或找到。

辩护词接着逐项分析对富兰克林的指控。首先是起哄搅扰亨利卡波特洛奇大使演讲一事。公民自由联盟当然根本不同意富兰克林关于他有权制止一个货真价实的战犯进行演讲的争辩:

如果委员会得出富兰克林教授参与了有预谋地旨在阻挠洛奇大使演讲的活动,即根本不让他讲话,民权联盟的立场是,应该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以示惩戒。

然而,辩护词认为富兰克林有权诘问讲演者,有权发出嘘声,有权表示不满,有权表示不同意演讲者的观点。如果听众可以用赞赏的掌声和欢呼表示同意,他们必须同时享有不可分割的表示不同意的权利:

一般的规则是,必须让演讲者讲下去,但可以不断地打断他的讲话,只要每次中断一会儿后就接着让他继续讲。这种规则当然不是为着满足那种最顺心如意和有效的演说,但是美国公民自由联盟认为这种顾全双方的平衡是符合宪法的

谈到富兰克林在下午占领计算机中心和晚上校园内发生暴力活动之前的讲话,公民自由联盟争辩道,这些言论本身是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因为它们并未鼓动即刻的暴力行动。

最后,辩护词讨论富兰克林在计算机中心前,当警察下令人群散开时的言论和行动,认为宪法允许讲演人与警察争论下令让群众散开是否得当。他也有权鼓动其他人不服从命令,只要他出于诚信,认为该命令是不合法的。唯一的例外情况是,如果讲演者的鼓动明显地、即时地有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危险。所以我们的结论是,只有确凿证据证实富兰克林煽动人们立即进行暴力活动反对警察时,这样,这种鼓动才能充分地造成明显的、即时的危险。

这份辩护词确实不是一份激进的文件,它仅仅强调公民自由联盟的一贯立场,并要求委员会把这些原则落实到富兰克林的案子中去。它同时要求大学当局用第一修正案的原则衡量,不要一味强调斯坦福是一所私立大学,宪法对它行动限制是有限度的。辩护词没有讨论案件的事实情节,也没有就此得出具体结论。

听证会的进行完全在人们的意料之中:大学聘请的高级律师小组经验丰富,有节制有分寸地进行诉讼;富兰克林则把听证会当作政治宣传和论战的讲坛。作为公民自由联盟聘请的律师,我参加了几次听证会。

会场上富兰克林一方设一张桌子,另一边是斯坦福大学的席位。富兰克林用各种各样革命领袖的画像把他的桌子装饰起来,其中也包括一张斯大林的粘贴画。由于公民自由联盟代表他一方,布鲁斯邀请我坐在他桌子旁就座。

我对他说,我坐在一张贴有斯大林画像的桌旁感到不自在。他坚持不肯取下画像,所以我就在他桌子旁边另放了一张桌子。有一天,我也带了两张粘贴画,在听证开始之前贴在桌子上。我的粘贴画上的人和布鲁斯招贴画上的革命英雄同姓但不同名,面孔也不一样:我的马克思是格罗查马克斯;我的列宁是约翰列侬。当然,我并不想把这些无关痛痒的招贴画保留到听证时,我只是想表示一下幽默感而已。但布鲁斯并不认为我的粘贴画有什么可幽默的,他申斥我有意嘲弄他心目中的英雄。他警告说,在真正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下,这种行为是绝对不会被容忍的。

听证会结束几星期后,顾问委员会提出了一份168页的结论。该报告根据公民自由联盟的辩护提纲分析了富兰克林在阻挠亨利卡波特洛奇讲话中的表现,结论是,没有证据认定富兰克林阻止了洛奇讲演。

谈到富兰克林在占领计算机中心之前的演说,委员会认为富兰克林教授确实故意煽动唆使在怀特广场集会的人们非法占领计算机中心。

委员会也认定富兰克林煽动人们不服从警察下令散开的命令,认为:

富兰克林确实有意煽动和唆使人们不服从警察下令散开的命令,从而加剧了使在场人员被捕和受伤的危险。

最后,委员会驳回了公民自由联盟关于富兰克林在晚上演讲作用的立场:

委员会坚定地认为,富兰克林教授故意煽动和唆使他的听众去破坏大学及其周围社区的正常活动,这些活动会危害到人身和财产安全

最后,委员会表决,以5票对2票,做出富兰克林应立即予以解雇的决定。这个决定使许多人感到意外。因为不少人,包括富兰克林的最强烈的批评者都认为对他的处理应有某些妥协,如留职察看或降级降薪之类建议。但是委员会排除了这些较轻的处分。莱曼校长和斯坦福大学信托基金董事会立即执行了委员会的决定,富兰克林被通知限期卷铺盖走人。

上一章书籍页下一章

最好的辩护

···
加入書架
上一章
首頁 传记纪实 最好的辩护
上一章下一章

2 “这根本不是一桩有关民权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