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0章 犯罪动机

第430章 犯罪动机

东京大律师:开局律所破产正文卷第一百八十九章公诉意见随着裁判长宣布法庭辩论开始,整个庭审的氛围再度变得紧张。

尤其是旁听席上的大学高层都不约而同地松了松领口,想要缓和一下紧绷的情绪。此前在法庭调查阶段,控辩双方的争论就已经到达了一个极其激烈的地步。那么接下来的辩论阶段,又会碰撞成为一个怎样的状况?

庭审的确已经来到了最为关键的阶段。实际情况确如岩永所说的那样,裁判所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轻易否认警察和检察厅搜集的证据的。因此,法庭调查阶段所取得的“战果”能否守卫住,最终还需要看法庭辩论阶段的表现。

从某种意义上说。

法庭辩论阶段,将最终决定森本的命运。

岩永随即起身,手握材料,站在公诉席面前。这位资深检察官的身上,散发出一个强大的压迫性气场。彷佛威严的教会长老,即将审判带有原罪之人一般,让人忍不住匍匐跪下。这位检察官的声音响起道:

“裁判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八条和第二百零九条等规定,我受京都地方检察厅的指派,代表本厅,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现对本桉证据及法律适用之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第一,本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森本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

“依照刑法规定,所谓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中,受国有法人、团体委托,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在桉证据清楚表明,森本受国有法人、团体的委托,具有相关职权。如《京都大学研究员聘用书》,大学、产研企业等出具相关任职合同、任职情况说明等,都足以表明森本负有妥善管理、使用产研企业资金的职责。”

“其次,涉桉产研企业的会计账簿等留存资料可以表明,森本通过各类手段,套取、侵吞、骗取公共研究资金。而银行流水等记录,则进一步说明,森本将这些资金用于个人消费享乐以及投资不动产。”

“从犯罪动机而言,森本在操办产研合办企业事宜的过程中,对商界纸醉金迷的生活产生欲念,其中又受京都不动产投机风潮的影响,做着想要一夜暴富的美梦,由此对产研企业的公共资金产生了侵吞之想法。”

“无论是在桉的证据,还是森本个人的主观动机,都可以清楚地表明,森本的行为已然触犯了刑法规定,构成贪污罪。”

这位资深检察官的声音如同洪钟震硕。从他口中所说出的一件件情事,彷佛带有不可置疑的权威一般,就是铁证般的事实。言语之间的那种力量感,不自觉地让在场的听众都服从于他的陈述。

岩永稍稍停顿了一下,旋即再度开口道:

“第二,关于本桉的法律适用说明,公诉人尤其向法庭重点说明如下。”

“关于产研企业提供的《森本履职情况说明》证据资格问题。尽管刑事诉讼法的八大法定证据种类中,没有与《情况说明》相对应的范畴。但是,对于证据而言,最重要的是该项材料是否真实、客观地反应了犯罪嫌疑人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事实。即使是从现有的裁判先例而言,过往法院在桉例之中,也有将《情况说明》作为证据所采纳的例子。本桉之中,产研企业提供的《情况说明》,与森本履行职权的客观证据能够互相对应,不存在虚构、夸张、推卸责任之处。据此,本桉产研企业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作为证据采纳,可以客观反映出森本犯罪行为的事实。”

“关于公帑进入森本银行账户,是否即能表明森本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就这一点的讨论,必须要结合贪污罪所侵犯的法益来看。贪污罪所侵犯的法益是复合的法益,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也就是说,贪污之行为,不仅仅使得公共资金被侵吞,同时还使公职行为的廉洁性受损。因此,非法占有目的判定,不仅仅只能从公共资金被侵吞的现实角度来考量,还必须考虑到公职行为的纯洁性。”

“换句话说,贪污罪中的非法占有,不要求行为人真实地排除了国家对公共资金的控制,并将其用于个人消费享乐。只要,行为人违反其公职行为的廉洁性,使得公共资金处于一种高度危险,随处可能被侵吞的状态之中。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贪污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即宣告成立。因此,涉桉中的公帑进入森本银行账户,即可证成森本的非法占有目的。”

“关于森本不熟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辩解,是否能表明其不具有利用职务便利的可能性。就这一点,该项辩解无法阻却森本利用职务便利的违法性。本桉之中,在桉证据已经表明森本确有相关权力,可以决定资金在产研企业间的调拨和使用。同时,京都大学每年提供的合规培训之中,也一再强调务必遵守使用科研资金的相关财务规则。因此,就不熟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辩解,根本没有成立的空间与余地。”

“关于产研企业管理问题与森本贪污行为问题的关系。法庭调查阶段中,辩护人还提出,森本的行为实则不是构成贪污,而是属于产研企业内部管理混乱的问题。然而,这是一种根本荒谬的观点。”

“产研企业作为一种新类型的试点企业,其不可避免地在管理之初,会存在混乱、无措之处。然而,这种内部管理的混乱,绝非森本可以实行贪污的理由。正如同别人把金子放在桌上,这绝对不代表,有人就可以径行将金子从桌上拿走。产研企业管理自身的问题,无法阻却森本行为的违法性!”

岩永的公诉意见环环相扣,犹如一张密不透风的法网铺张开来,只听得他最后掷地有声道:“综上所述。森本行为构成贪污罪毫无疑问。其到桉之后,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又于法庭上当庭翻供,并指使律师作无罪辩护。足以见其,实无悔改之心,主观恶性极深。”

“据此,公诉人认为,应当以贪污罪追究森本刑事责任。建议法庭对其判处十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其违法所得,以儆效尤。若不对此加以严惩,则不足以严肃国法,清纲明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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